新聞分析》稅局 不能再馬虎課稅
【經濟日報/記者 陳美珍】
2006.10.25 03:47 am
高等行政法院支持知名設計師溫慶珠「借帳戶存錢」未必是贈與的見解,給了稅捐機關當頭棒喝,也讓未來有心複製「溫慶珠經驗」的高收入者,一個與稅捐機關「仙拚 仙」的機會。
稅捐機關這次吃了個大敗仗。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溫慶珠說法的理由之一,在於質疑國稅局只看表面證據,並未握有實際資金運用涉及贈與的線索,就對溫慶珠連補帶罰課徵約2,000萬元的贈與稅,並不妥適。
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,點出了幾個問題。
第一、如果借戶存錢,只要能夠證明存在他人帳戶中的存款,只有自己有權運用,帳戶擁有人只是「人頭」,依據該判決,就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的贈與稅課稅範圍。
對借戶存錢的人來說,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十足是個有利的判決。從稅賦角度比較,甲借用乙的帳戶存入3,000萬元的存款,國稅局若認定是甲對乙的贈與,就可以按3,000萬元的資金,對甲課徵最高50%的贈與稅。3,000萬元的贈與金額,贈與稅約莫是1,000萬元。
反之,若以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只是「寄託關係」不屬於贈與,甲一樣借用乙的帳戶存入3,000萬元,就不能課徵贈與稅,稅捐機關充其量只能就3,000萬元本金衍生的利息收入對甲課所得稅。3,000萬元本金的利息若只有30萬元,扣除27萬元利息免稅額,甲只需就漏報的3萬元利息繳稅。
第二、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稅捐機關並未掌握涉案人的資金往來狀況,只憑甲將自有資金存入乙的帳戶就視為贈與成立,未免失於草率。
對稅捐機關來說,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勢必會增加一些查稅成本,至少未來稅捐機關在追查這類資金「贈與」案件時,除了表面證據成立之外,也要往下追究資金運用的流向。拿不出甲的資金可由乙動用的證明,要課贈與稅已經難上加難。
溫慶珠打贏了官司,對許多人都是重要啟示,特別是稅捐機關。不管什麼理由,資金放進他人帳戶,若非贈與就構成分散所得的避稅行為。法院要求稅捐機關必須提出更嚴謹的證據,既在保護納稅人權利,相對也警惕稅捐機關不能再馬虎課稅。
【2006/10/25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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